|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矿山机械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5〕16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
****鑫桂****公司:
报来的《矿山机械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位于**市**市人民南路19号,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8°52′35.163″,北纬 23°48′19.808″。项目占地面积约11371.50㎡,建设内容和规模:依托原有厂房建设铸造车间、锻工车间和机加工车间、结构车间等,设置熔炼浇注、砂处理、铸件清理、机加工等生产工艺,年产555台(套)矿山机械设备。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7.5%。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不涉及县级及以下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范围。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中频炉熔炼废气、造型/浇注废气、砂处理及旧砂再生废气、刷漆房废气以及打磨(清理)、切割和焊接废气。其中中频炉熔炼废气、造型/浇注废气、砂处理及旧砂再生废气经负压集气罩+冷却(水冷套管进行水冷+空气热交换器进行风冷)+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刷漆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打磨(清理)、切割和焊接废气经可移动伸缩臂的顶吸罩+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 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间接冷却废水和生活污水。设备间接冷却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的噪声来源主要为中频炉、碾砂机、切割机、打磨机、各式铣床、各式刨床和各式钻床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项目北面、东面及南面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西面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中频炉熔渣和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到的****公司作为制砖生产原料使用;焊渣和废包装材料****回收部门;不合格铸件、浇冒口和机加工边角料作为原料返回中频炉熔炼;废布袋由厂家在更换时回收,不在厂内贮存;废模具定期返回模具生产厂家回收利用;****材料厂家在更换时回收,不在厂内贮存;废切削液、废水玻璃桶、废切削液桶、废油漆桶、废汽油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