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民兵军事训练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安徽-合肥-巢湖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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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省水利厅农业、林业、水利
关于安****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皖水许可决〔2025〕145号
省水利厅2025-11-07 10:35:32
2025-11-07 10:35:32有效
暂无
日期:2025-11-07 10:35

关于安****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管理中心:

省水利厅于2025年10月21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安****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安****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不清晰、水土保持评价不全面不准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级别与设计标准确定不合理、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4.1条、第4.6条、附录B.1、附录E,《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第5.11条,《****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2条、第4~6条、第9条、第10条、第15条、第16条、第18~22条、第31条、第32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安****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5〕149号)

技术评审意见.pdf

2025年11月7日

抄送:****总站,****水务局,****水务局,安****总院****公司。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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