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航道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 |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
| ****运输局 | 办件类型 承诺件 |
| 20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县级 |
| 不涉及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不涉及 |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是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
| 无 | 四办标志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无 |
| 否 | 是否网上支付 否 |
| 对航道专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权限划分 无 |
申请条件
一、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专项养护工程应按批准的工程标准、规模和内容建成,并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总结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
设定依据
一、《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运输部交水发〔2010〕75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专项养护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省内河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运输厅豫交文〔2017〕11号)第二十四条:专项养护工程按批准的工程标准、规模和内容建成,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总结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等竣工资料整理完备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修改为:《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 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 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从事专项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专项养护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申请材料
| 1 | 竣工验收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空表下载样表下载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查看须知 | 查看受理标准 | 查看依据 |
收费信息
办理流程
1
受理
时限: 1个工作日审批人: 李闯
办理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
时限: 5个工作日审批人: 张辉
办理结果: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审批人: 魏广奇
办理结果:作出决定。
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