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组配分类: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
| 省水利厅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
| ****关于G4222**至**高速公路**(千人桥)至**(皖豫界)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行政许可决定 | ||
| 文 号: | 皖水许可决〔2025〕164号 | |
| 省水利厅 | 发布日期:2025-12-16 11:00:38 | |
| 2025-12-16 11:00:38 | 生效日期:有效 | |
| 暂无 | ||
****关于G4222**至**高速公路**(千人桥)至**(皖豫界)段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省水利厅于2025年11月28****公司提交的G4222**至**高速公路**(千人桥)至**(皖豫界)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省水利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他仍按2022年11月省水利厅《G4222**至**高速公路**(千人桥)至**(皖豫界)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皖水保函〔2022〕536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曹文超 电 话:0551-****8508
附件:安****研究中心关于上报G4222**至**高速公路**(千人桥)至**(皖豫界)
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5〕178号)
皖水规划〔2025〕178号 安****研究中心关于上报G4222**至**高速公路**(千人桥)至**(皖豫界)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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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