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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司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81MA4RPL782F | 建设单位法人:余细方 |
| 黄**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创业园 |
| **省****公司年产1100吨新型环保粉末涂料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41-C2641-涂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3.428611 纬度: 28.28722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17 |
| 长环评(**)〔2025〕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6-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33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省****公司 |
| ****0181MA4RPL782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公司 |
| ****0181MA4RPL782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CA6NU125 | 竣工时间:2025-09-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1-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1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case/85.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不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100吨新型环保粉末涂料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735吨新型环保粉末涂料 |
| 本次验收时,企业已建成4条生产线,实际年产735吨新型环保粉末涂料;尚有2条生产线暂未建设,待建成后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材料→人工计量配料→搅拌预混合→挤出机熔融混合→压片冷却→粗破碎→研磨→筛粉→检测→成品→包装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原材料→人工计量配料→搅拌预混合→挤出机熔融混合→压片冷却→粗破碎→研磨→筛粉→检测→成品→包装外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项目应加强水污染控制,切实做好雨污分流。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再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进入三格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本项目不设置废水排放口。 (二)项目应加强大气污染控制。项目配料、搅拌混合工序产生的粉尘和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软帘+集气罩收集,粗破碎、研磨及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密闭+密封管道收集,合并进入二级滤筒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另须采取加强生产管理、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等措施,确保项目有机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及表2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需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要求(参照执行)。 (三)项目应加强噪声污染控制。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吸声、消声和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2类标准。 (四)项目应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和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营运期滤筒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外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包装内袋、含油废抹布等危废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类收集贮存,其中****收购站回收,不可回收成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作无害化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雨污分流已基本落实; 2、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格池处理后用作农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验收期间项目无废水外排; 3、项目未设置废水排放口。 1、项目运营期配料、搅拌混合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软帘+集气罩收集、粗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密闭+密封管道收集、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抽风收集后经二级滤筒除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17 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研磨及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密闭+密封管道收集后进入二级滤筒除尘再合并至17 m高排气筒排放(DA001); 2、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符合《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及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B.1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油烟净化器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外排油烟可视为达标,本次验收不设食堂油烟废气监测点。 项目通过基础减振、墙体隔声、吸声、夜间不生产、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降噪;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噪声测试值均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1、项目营运期滤筒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外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2、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包装内袋、含油废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3、生活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类收集、贮存,其中****收购站回收,不可回收成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置。 |
| 研磨及筛分工序粉尘增加一套二级滤筒除尘装置,“研磨、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为含尘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若并入二级活性炭会造成活性炭装置堵塞,且根据行业技术规范中“采用滤筒除尘处理即为可行性技术”,不属于重大变动;其余增加过滤棉处理,提高除尘效率,不属于重大变动;增加废过滤棉,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未加重不利环境影响,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有关规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要求。在建设和验收阶段,环保设备设施的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环保设备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时,应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同时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在运行和维护阶段,企业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环保设备设施基础台账、维护和变更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排污口必须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设置统一的标志。 (八)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3438 吨/年。 (九)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有专人管理,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切实做到所有外排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正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项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要求。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安装、使用的环保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和验收阶段,环保设备设施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环保设备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时,环保设备设施同时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在运行和维护阶段,落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环保设备设施基础台账、维护和变更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并落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已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及标识标牌 通过实测法计算得出,项目VOCs排放总量为0.03672 吨/年,故现阶段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未超过审批意见中的总量控制指标限值要求。 项目建立了基本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有专人管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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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367 | 0.3438 | 0 | 0 | 0.037 | 0.037 | / |
|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池+三格池) | 用作农肥,不外排 |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格池处理后用作农肥。 | 无排口,无需监测 |
| 1 | 配料、搅拌混合工序产生的粉尘和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软帘+集气罩收集,粗破碎、研磨及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密闭+密封管道收集,合并进入二级滤筒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 配料、搅拌混合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软帘+集气罩收集、粗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密闭+密封管道收集、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抽风收集后经二级滤筒除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17 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研磨及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密闭+密封管道收集后进入二级滤筒除尘再合并至17 m高排气筒排放(DA001) |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符合《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及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B.1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油烟净化器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外排油烟可视为达标,本次验收不设食堂油烟废气监测点。 |
| 1 | 基础减振、墙体隔声、吸声、消声和合理布局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基础减振、墙体隔声、吸声、夜间不生产、合理布局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噪声测试值均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 1 | 项目营运期滤筒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外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包装内袋、含油废抹布等危废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类收集贮存,其中****收购站回收,不可回收成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作无害化处置。 | 1、项目营运期滤筒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外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2、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包装内袋、含油废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3、生活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类收集、贮存,其中****收购站回收,不可回收成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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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