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278号
关于**美康****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美康****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美康****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州**县**镇,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8′5.344″,北纬44°19′44.816″,项目区西侧为****县蛋鸡产业园,东侧、南侧、北侧均为基本农田。本项目于2020年9月21****环境局****分局对本项目的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玛环审〔2020〕27号”,批复规模为年产1万吨有机肥、年产1万吨液体肥。现因生产工艺及产品发生变化,重新报批环评。重新报批的项目规模为年产1万吨固体有机肥,生产工艺从原来的“翻堆发酵”变为“罐内发酵”。重新报批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500m2生产车间(内含筛分及包装工序)、**11座容积120m3的发酵罐,将原有2800m2的生产车间改建为成品仓库。项目总投资3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占总投资的9.48%。
根据**汇翔达****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5〕2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发酵工序产生的恶臭经管道负压收集通过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成品车间筛分、包装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项目区不设置生活区,办公、生活租用附近民房,项目区无生活污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更换后的废填料及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应标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量0.1332t/a,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污染物削减量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0.2664t/a,从2021年**县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环境局****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州生态环境****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州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本批复之日起,《关于〈**县大禹****公司年产1万吨有机肥、1万吨液态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玛环审〔2020〕27号)文件作废。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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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 情况 | 原有削减量(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 颗粒物 | 0.2664 | 2021年**县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 | 2021年 | 57.4 | 3.3406 | 3.0742 |
说明:2021年**县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原有颗粒物削减量57.4吨,上一次替代******公司年产10万吨矿化料建设项目后剩余量为3.3406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3.0742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