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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医疗机构一体化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监管争议,****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时,因审批部门越权、采购人程序违法、监管部门推诿导致的监管困境。
该项目采购资金来源为Q****医院(以下简称Q医院)自筹资金,经Q****改革局、行政审批局审批,委托S********公司)招标。Z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为由拒收质疑函,Z公司便向Q县财政局投诉。财政局以该****办公室登记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项目,驳回投诉。
Z****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项目,财政局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投诉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Z公司的诉讼请求。
Z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Q医院在进行该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未进行备案登记,未纳入预算申报管理,违反相关“医院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局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Q医院的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财政局、一审****财政局****办公室登记备案,且未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项目,应予纠正。****法院行政判决和Q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责令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围绕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招标这一项目,可以发现,Q医院在选择审批途径方面,其选择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审批,而不是向财政部门登记备案;Z公司在投诉时,选择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在投诉受理时,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其监管项目。
各位网友,看了上述案例,您认为,在实践中存在哪些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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