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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矿藏勘查、开采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 | (1)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按每平方米 12 元征收;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每平方米 8 元征收;宜林地按每平方米 5 元征收;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收取;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此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位于城市规划区,涉及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按照第(3)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