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2月2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金属表面处理(喷砂抛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为保证拟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3日5个工作日。
电话:0379-****6594 通讯地址:**市**区**路53号**区综合办公楼3楼(471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金属表面处理(喷砂抛丸)项目 | **市涧****社区 | **** | ******公司 | 本项目位于**市涧****社区,项目所在厂区东侧和北侧为农用地,西侧为乡间道路,****材料厂。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生产车间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喷砂抛丸)。建成后年产年喷砂量为900t,年抛丸量为300t。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 | 一、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的废气主要为喷砂和抛丸产生的颗粒物以及现有工程的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本项目喷砂间全封闭,喷砂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本次评价将现有工程的焊接烟尘收集引入喷砂间袋式除尘器处理。封闭式抛丸,抛丸废气经负压收集引入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喷砂除尘器与抛丸除尘器共用1根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15 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 3 ,排放速率≤3.5kg/h;颗粒物排放同时满足绩效分级指标要求: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 3。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m 3 )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三、噪声防治措施:营运期对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东、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废石英砂、废钢丸、除尘灰一般固废区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