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6〕1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濮东采油厂

审批
河南-濮阳-濮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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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公司****油厂
发表时间:2026-01-12

发布机构:****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1-12

名 称: ********公司****油厂(**区域)2026-2028年老区产能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

****环境局

关于对中国****公司****公司****油厂(**区域)2026-2028年老区产能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公司****公司****油厂:

你公司(914********176285H)报送的由****编制完成的《中国****公司****公司****油厂(**区域)2026-2028年老区产能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公司****公司****油厂(**区域)2026-2028年老区产能恢复建设项目位于**县,**采油井13口,对现有39口油井侧钻改造,同时对胡状中转站加热系统进行改造,利用采出水余热替代加热炉加热原油,新增原油产能6.22万t。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加强施工及车辆运输管理、定期洒水降低粉尘及汽车尾气影响;运营期采用密闭集输工艺,定期检修,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修改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2.废水。施工期钻井废水随泥浆进入井场泥浆不落地系统,分离出的废水与施工作业废水、压裂返排液及运营期采出水、井下作业废水、余热综合利用系统软水制废水经胡状/****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废水回注时应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要求。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油基钻井泥浆、油基钻井岩屑、落地油、废机油、废油桶、粘油废防渗膜、废弃油泥砂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水基钻井泥浆、钻井岩屑进入泥浆不落地系统后外委利用;****树脂厂家回收,废弃包装袋、建筑垃圾、施工废料定期清运;注水残渣用于调剖回注。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市生态****支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生态环境厅****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04

传 真:0393-****604

电子邮件:****@163.com

2026年1月12日

抄送:市生态****支队

****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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