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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3〕52号)规定,我局对在我市注册的和省外注册的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了2025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时间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2025年度在我市注册的和省外注册的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共4家,其中自愿参评的3家社会监测机构中,初评结果为A级的0家、B级的2家、C级的1家、D级的0家(附件1);未参评的社会监测机构1家(附件2)。
将2025年度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月13日至2026年1月27日。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反映,并将相关佐证材料发至联系人邮箱,我局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联系人:钟景玉
电 话:0558-****600
电子邮箱:****@126.com
附件:1.2025年度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
2.2025年度未参评社会监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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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