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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政府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了《****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开征补安置〔2025〕51号),****政府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了《省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我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公布实施,现将补充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竹行街道**村十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 序号 | 街道 | 村(社区) | 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计 | |
| 耕地 | ||||||||
| 1 | 竹行街道 | **村 | 十七 | 0.0766 | 0 | 0 | 0 | 0.0766 |
| 合计 | 0.0766 | 0 | 0 | 0 | 0.0766 |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三)项规定,****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因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省土地管理条例》《****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政规〔2023〕4号)文件执行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通开发管办〔2024〕5号)执行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2月1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办事处(联系人:施迎春, 联系电话:****6833,邮编:22601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2日,持不动产权****社区(联系人:郭建;电话:****670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政府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