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州市远见文体玩具有限公司)柳财处[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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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公司)柳财处[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骏

地 址:**市**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

2025年9月16日,****采购中心****学院智慧旅游数字化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当事人在被确定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并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了放弃对该项目中标资格的申请函,并随函附上以生产厂家名义开具的《产品交付情况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另查明,当事人提交的《产品交付情况说明》系虚假材料。

根据《**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义为一般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877100元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7016.8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2****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处罚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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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


(此件删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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