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2027****机关保洁服务和绿植租赁项目(重新招标)
三、采购日期:2025-11-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701
被投诉人 1 :湖****人民政府
地址:**市**区东林镇长灵路79号
被投诉人 2 :**省****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137号国际贸易大厦9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湖东街**家园陆王路156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公司就“2025-2027****机关保洁服务和绿植租赁项目(重新招标)”(项目编号:****)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一、投诉人******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投标人提供虚假数据。
事实依据: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45人,但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人****2024年是实际从业参保人员为60人,人数差距大,所以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提供虚假数据,应给与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公司,****公司****公司的关系,我公司也将视答复情况,如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所有投诉事项,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部门进行检举和复议的权利。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的填报口径(上一年度数据或当前数据),****按照投标当月实际在职参保人数45人填报,数据真实可查,符合客观实际。
(二)****从业人员数量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无论按2024年参保人数60人还是投标当月45人计算,均不影响其中小企业投标资格,无主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故意。
(三)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程序合规、依据充分,****未违反《****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公司****公司的关系”的投诉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质疑是投诉的法定前置程序,****政府采购活动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方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本次提出的“****公司****公司的关系”的请求,未就该事项先向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或异议),****机关提起投诉,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要求。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关于2025-2027****机关保洁服务和绿植租赁项目(重新招标)(项目编号:****)的投诉事项中:关于“****提供虚假数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应废除其中标资格”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关于“****公司****公司的关系”的投诉请求,投诉人未就该事项先向本项目采购人(湖****人民政府)或采购代理机构(**省****公司)提出质疑(或异议),****机关提起投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事项不予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若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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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3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2).pdf (2.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