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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22MA0LAXQ14K | 建设单位法人:耿** |
| 曹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镇青村西南角 |
| **** 年加工30万平方米安全玻璃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7-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5-C305-玻璃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镇青村西南角 |
| 经度:112.168675 纬度: 37.53257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3-17 |
| 交环行审〔202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6-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 |
| 1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22MA0LAXQ14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122MA0LAXQ14K | 验收监测单位:**宏鑫****公司 |
| 911********604487K | 竣工时间:2024-05-2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09-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信息网 |
| ****位于**县**镇青村西南角。该企业拟租赁空闲厂房建设安全玻璃生产线加工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位于**县**镇青村西南角。该企业拟租赁空闲厂房建设安全玻璃生产线加工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该项目投产后可形成年产30万㎡2中空玻璃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该项目投产后可形成年产30万㎡2中空玻璃的生产能力。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建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内设全自动玻璃切割1台、全自动玻璃磨边机1台、玻璃清洗机1台、钢化炉1台、全自动中空玻璃生产线2条等设施)、原料、成品库等,办公及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设施,并配套储运、环保等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建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内设全自动玻璃切割1台、全自动玻璃磨边机1台、玻璃清洗机1台、钢化炉1台、全自动中空玻璃生产线2条等设施)、原料、成品库等,办公及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设施,并配套储运、环保等工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强化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磨边及钻孔工序应采用湿法工艺,避免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中空玻璃制作过程中须使用环保型密封胶,配胶、打胶、铝框涂胶、挤胶等工序进行全封闭处理,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双层活性炭吸附装置+脱附+催化燃烧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处理后的废气经不低于15米且高于周边建筑3米的排气筒排放。冬季取暖采用电取暖,不得建设燃煤锅炉。物料及产品的储存须建成全封闭储库,不得露天堆放。厂区内含VOCs的原辅材料须堆存在密闭储存室内,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保持密闭,加强配胶、涂胶等工艺过程中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工艺废气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厂区内VOCs(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监测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布设排水管网。磨边、钻孔及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定期更换的废水排至入市政管网,最****处理厂处理。厂区低洼处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切换阀门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用于绿化和生产;建设全封闭洗车平台确保冬季可以正常使用,洗车废水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早厕定期由周边居民清掏外运,全厂废水不得外排。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胶桶、废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玻璃渣、沉渣、不合格品、铝合金边条废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厂区优先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应与合法企业签订处置协议进行合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造成二次污染。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 | 实际建设情况:1、磨边工序应采用湿法工艺,避免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 2、中空玻璃制作过程中须使用环保型密封胶,配胶、打胶、铝框涂胶、挤胶等工序进行全封闭处理,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双层活性炭吸附装置+脱附+催化燃烧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满足《**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处理后的废气经不低于15米且高于周边建筑3米的排气筒排放。 3、冬季取暖采用电取暖 4、物料及产品的建成了全封闭储库,不得露天堆放。厂区内含VOCs的原辅材料须堆存在密闭储存室内,厂区内VOCs(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监测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布设排水管网。磨边及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环评报告未要求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洗车平台。生活污水排入早厕定期由周边居民清掏外运,全厂废水不外排。优化了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消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废胶桶、废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玻璃渣、沉渣、不合格品、送玻璃厂回用,铝合金废边角料外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选择先进的节能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和物料利用率,强化生产过程中的自动化水平,减少能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选择先进的节能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和物料利用率,强化生产过程中的自动化水平,减少能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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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 |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系统 | 进、出口设1个监测点位,共2个监测点,有机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5.84~7.15mg/m3 | |
| 2 | 厂界 | **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 | 封闭车间 |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最大值1.65mg/m3 | |
| 3 | 厂区内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封闭车间 | 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最大值1.85mg/m3 |
| 1 | 厂界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封闭车间 | 项目厂界各监测点昼间Leq在57~59dB |
| 1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胶桶、废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玻璃渣、沉渣、不合格品、铝合金边条废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厂区优先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应与合法企业签订处置协议进行合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造成二次污染。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 | 废胶桶、废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玻璃渣、沉渣、不合格品、送玻璃厂回用,铝合金废边角料外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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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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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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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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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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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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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