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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竞争磋商公告第八条内容变更为:
“八、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须提交的资料(提供一套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3. 投标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