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览四部门联合发文,招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新政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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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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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现就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招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统一评价指标,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运输厅、省水利厅等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和监督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各设区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招标代理项目业绩审核、信息采集、结果应用及相应的异议投诉处理等工作。

二、评价方式

(一)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采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并推送至**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实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信息采用企业自主填报、系统自动获取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上传相结合的方式采集。招标代理机构对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的信用信息生效认定时间以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的文件日期为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申报信息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省内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填报的信息由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核实,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填报的信息由其首次承接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核实。系统自动获取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上传的信息,由信息产生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根据招标代理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确定信用分。信用分由基本信息信用分、良好信息信用分和不良信息信用分三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其中基本信息信用分,对照评价指标予以赋分,最高30分;良好信息信用分对照评价指标予以加分,最高10分;不良信息信用分初始分60分,对照评价指标予以扣分,扣完为止。信用信息评分设定有效期,不在有效期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不予认定和计分。不同项目同一行为的良好信息信用加分或不良信息信用扣分累计计算;同一项目同一行为的良好信息信用加分或不良信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取一次。(评价指标见附件)

(三)信用评价采用等级制。分为A、B、C、D、E共5个等级。评价周期内,信用分90分(含)以上的为A级,80分(含)-90分的为B级、70分(含)-80分的为C级、60分(含)-70分的为D级、60分以下的为E级。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降低时,通过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信用主体,提醒关注信用状况。

(四)各设区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对外公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对信用信息评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将处理意见告知异议人。

三、结果应用

(一)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人在使用信用信息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任何潜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可以在日常监管中适当降低其代理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享受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代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其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

四、监督管理

(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

(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各设区市信用评价实施情况。在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将督促各设区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


附件:1.**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2.**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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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建设厅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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