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贺采复[2025]32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蔺家逸
联系电话:198****4188
地址:**省**市**县曹王镇朱官村156-1号
你公司2026年1月6日以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关于“2025年**县支持****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中央)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附件1)。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你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评审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已丧失后续竞争资格,****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具备质疑采购结果的主体资格,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附件1:质疑函
**** ****
2026年1月14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