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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朗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市海秀大道140号房地一体继承转移登记业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土地证号 | 权利人 | 土地权利类型 | 宗地单元号 | 坐落 |
| 1 | **市国用(2001)字第FG004965号 | 冯书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60****05002GB02010 | **市海秀大道140号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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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 张玮,联系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