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审核,以下申报放****医疗机构变更符合条件要求,同意予以变更,现将相关变更信息予以公示。
| 序号 |
申请单位 |
变更事项 |
许可决**期 |
| 1 |
****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2025/10/15 |
| 2 |
**** |
变更设备(变更CT机) |
2025/10/9 |
| 3 |
****医院 |
变更设备(增加核磁共振) |
2025/11/5 |
| 4 |
****卫生院 |
变更设备(增加CT机) |
2025/12/23 |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6年1月12日—2026年1月16日)。****医疗机构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在****卫生健康局反映,联系电话:0876—****263,****471,通讯地址:富**普厅南路4号,邮编:663400。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