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供应商):******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贵城街道金港大道863号(中银大厦)1幢1608号
联系人:陆俊达 电话:198****4816
邮政编码:530220
我公司于2026年1月9****公司以书面形式送达《超声诊断仪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我方报****公司价格最低,我方商务技术以目前行业标准办法执行,我方****公司分别的得分情况以及我方的总分。
质疑事项1答复:供应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结果。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以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得分最高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报价只是评分因素之一,还需结合技术、商务内容进行综合评审。标书代写
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101****政府文件要求中,并未强制性要求公布各供应商的详细评分明细,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定信息公开要求。质疑人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审查中标方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公示。
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磋商工作****小组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评分不公的情形。质疑人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厅****管理处投诉,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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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