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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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 一、项目编号:**** |
| 二、项目名称:******局采购移动警务室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31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广****公司 |
| 地址:**市**区绿茵街5号之三 |
| 被投诉人1:******局 | | 地址:**市**区黄河路999号 | | 被投诉人2:鑫****公司 | | 地址:******服务中心7楼707 | |
| 相关供应商:**** | | 地址:**省**市**市长社路街道人民**段19号 | |
| 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事项: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 |
|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