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美心华域****公司
地址:**市高新大道62号工业楼第十层1017号房
邮编:530009
供应商代表(被授权人):梁勇 联系电话:138****7885
**美心华域****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1月7****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项目(****)成交结果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内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贵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竞标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检验报告等多种形式资料。其中人类免疫缺陷病毒I型核酸测定试剂盒(RNA捕获探针法)检验报告的实验结论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等载明内容不一致。标书代写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需求中要求“亚型覆盖:配套的HIV-1病毒载量检测试剂应能有效检测M组主要亚型及O组病毒,避免因亚型变异导致的漏检”。标书代写
****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竞标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检验报告、产品彩页等多种形式资料均有进行审查。贵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I型核酸测定试剂盒(RNA捕获探针法)《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该产品预期用途为“本产品用于定量检测人血浆样本中人类免疫缺陷病毒I型(O组除外)RNA。”;(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I型核酸测定试剂盒(RNA捕获探针法)“说明书”中产品性能指标载明:“1.本试剂盒为定量产品,线性范围为102IU/mL-108IU/mL,检测下限为30IU/mL。检测WHO血清盘,HIV-1亚型A、B、C、D、AE、F、G、AG-GH,N组均检出,O组未检出。”;(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I 型核酸测定试剂盒(RNA 捕获探针法)产品彩页性能指数中载明:“亚型覆盖:可检测出HIV-1基因组中M组、N组的所有基因亚型。”未载明其满足O组RMA检测。(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I 型核酸测定试剂盒(RNA 捕获探针法)“检验报告”实验结论:“分别用****003、****004、****001三批次试剂对全套WHO分型盘进行检测,结果显示,HIV-1亚型A、B、C、D、AE、F、G、AG-GH、N组和O组均检出,检出率100%,检测结果与WHO分型盘浓度结果的绝对偏差在0.5范围内,符合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许可文件,是确定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及合法使用范围的唯一法定依据。其它证明材料不得超出或变相突破《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亦不能对注册证内容构成补充、变更或替代。因此,当响应文件中不同技术资料对产品适用范围存在不一致时,在评审中应以《医疗器械注册证》所载明内容作为最终评审依据。
综上,谈判小组认定该竞标产品不具备检测人类免疫缺陷病毒I型O组RNA的检测能力,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评审结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答复:
本项目采购需求参数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并经市场调研相关参数功能有三个及以上品牌可以满足采购需求,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唯一性,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公司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贵公司不具备针对本次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损害自身权益的,应当在质疑函中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材料;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的,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驳回其质疑。
如贵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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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