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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铖、邓冬青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市**区国兴大道39号房地一体线上一窗转移登记业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分割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土地分割证明公告作废。
| 序号 | 土地证号 | 权利人 | 土地权利类型 | 宗地单元号 | 坐落 |
| 1 | ****09388 | **泽****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60****02003GB02224 | **市**区国兴大道39号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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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张玮,联系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