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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1-1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开内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文件名称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附件 |
| 1 | **市国道108至北盐场汾河大桥公路改建工程 | **市**镇 | **** | ******公司 | ****环境局**分局 关于**市国道108至北盐场汾河大桥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介环函[2026]02号 | 2026.1.14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4—****007转8230 通讯地址:****中心D区一层A9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03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