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新增定点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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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新增定点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保障局,****事业局:

为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事业健康发展,规范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失能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2号)及《**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规划》(遵市医保通〔2025〕29号)等精神,现就开展全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对象及准入条件

(一)确定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长护服务机构:

1. 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已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2.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医疗机构;

3. 其他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医疗机构,符合《**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二)准入条件

1.基本资质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养老机构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登记;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其他服务机构需依法登记并从事养老、照护或护理服务)。

(2)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3)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护险政策;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人(含)以上的,****管理科室。

(4)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长护险政策要求。

(5)具有符合长护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联网直接结算;

(6)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设立长护服务项目、医务及护理人员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7)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专项服务条件

(1)居家护理/社区护理:配备固定的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 4 人;具备医疗资质的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至少各 1 人。

(2)机构护理:设置相对独立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有明显标志),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配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不低于1:3;机构内设有多角度监控系统,图像保存期不低于6个月。

(3)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个站点的,确定机构(站点)应当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相应条件和程序申请定点管理。

3.禁止性条件

申请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签约范围: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定点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参与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经营管理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管理活动未满5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准入情形。

(三)区域规划配置

政策启动初期,原则上**区、**区、**区、新蒲新区、**市各配置2-5家,其他县(市)配置1-3家具备长护险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各县(市、区)纳入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覆盖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种类型,且同一家服务机构原则上仅能选择其中一种护理类型作为其主要服务方向进行准入申报、考核和开展服务。

二、协议选用与更**排

(一)本****医保局印发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以下简称“国家版协议”),作为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签约管理的执行依据。

(二)待省、市正式印发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范本)后,****中心统一组织换用新协议,新协议生效后,原国家版协议自动终止,相关权利义务按新协议执行。

三、经办流程及要求

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工作按“申请—受理—评审—公示—签约—公告”六步流程推进,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

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自愿向属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原件备查):

(1)《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相关资质凭证(养老机构提供许可证或备案回执,医疗机构****诊所备案凭证,其他机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3)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

(4)机构人员花名册及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

(5)服务管理、财务、档案等内部制度文本;

(6)信息系统配备及与医保系统对接相关材料;

(7)收费项目和价格清单;

(8)纳入定点后医保基金使用预测性分析报告;

(9)法律法规及医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1.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单》;

2.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内容,申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未补的视为放弃;

3.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

(三)评审

1.各县(市、区)医保****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涵盖长护管理、养老服务、医疗保障、财务、信息技术等专业领域((各专业领域均需至少配备1名成员)。

2.评审小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方式开展综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符合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规划;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备案回执等资质文件材料;

(3)是否具有与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基础设备设施;

(4)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师、养老护理员、医师、护士(师)等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执业资质等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

(6)是否具备使用**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条件;

(7)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评审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原因,机构可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自复评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为保障**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落地,原则上各县(区、市)首家长护服务机构评审准入工作在2026年2月13日前完成)

4.优先将设施设备齐全、服务优势突出的机构纳入长护险定点范围;申报同类型服务的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同分值情况,综合评审中需根据“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现场评审量化评分标准表”中评定项目考核综合得分(含差异化得分)依次作为同比标准。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评审结果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四)公示

1.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将评审合格的机构纳入拟签约名单,****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及时核查处理;异议成立且影响定点资格的,取消拟签约资格并书面告知

(五)签约

1.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作为甲方与申请机构(乙方)签订国家版协议。首次签订协议的,协议期一般为1 年(签订之日应在《**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施行之日后);续签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适当**协议期限,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

2.签约前,乙方机构负责人、长护业务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需参加属地医保部门组织的长护险政策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签约。

3.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公告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签订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服务类型等信息,供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选择。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护险护理机构确定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遇重大****服务中心反馈。

(二)严格审核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杜绝“人情准入”“违规准入”。评审过程需全程留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评分标准详见附件5《**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现场准入评审评分标准表(试行)》,当获得“合格等次”的长护机构数量超过区域规划数量时,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确定。

(三)规范协议管理

签约后,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机构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基**全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扎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将本通知及国家、省、市相关长护险机构管理政策转****医疗机构,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长护险相关政策。要主动对接辖区内符合潜在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照护服务机构,做好政策答疑,引导其积极参与定点申请,为签约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docx

2.**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机构人员花名册.docx

3.**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受理回执单.docx

4.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pdf

5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现场评审量化评分标准表.xlsx


(联系人:蒋少孺;联系电话:0851-****6825 0851-****7600)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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