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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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权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采规〔2022〕1号)和《****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的通知》(鄂财采发〔2026〕1号)文件精神,现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完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报销机制。不得将应当由采购人支付(含重新评审)的劳务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垫付、代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将评审劳务报酬与代理费用打包在委托代理协议内。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代表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评审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实际参加项目评审的时长计算,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不得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索要除应得的评审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参照采购人标准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二、规范支付流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税后)确认表》及异地评审差旅费等报销单据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0****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异地评审差旅费,支付凭证作为采购文件存档,确保支付过程可追溯。标书代写

三、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不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滥发劳务报酬和评审专家超标准索要不合理劳务报酬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税后)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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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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