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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6473858 | 建设单位法人:张志牙 |
| 贾文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区高龙镇郭屯村 |
| ****年产2万套办公家具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8--036-木质家具制造 211*; 竹 、 藤 家 具 制 造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30-C2130-金属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高龙镇郭屯村 |
| 经度:112.727072 纬度: 34.61631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2-08 |
| 偃环审表〔2025〕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6473858001W |
| 2025-02-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13.1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647385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647385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 ****0303MA9G006P0B,****0300MA9K4E5B33 | 竣工时间:2025-05-1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0-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82675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万套办公家具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万套办公家具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钢管-滚压、切割、冲压、折弯等机械加工-焊接-喷塑-固化;木质免漆板-切割下料-封边-打孔;包装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钢管-滚压、切割、冲压、折弯等机械加工-焊接-喷塑-固化;木质免漆板-切割下料-封边-打孔;包装外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本项目木质免漆板开料、钻孔工序产生含尘废气通过集气设施收集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2)本项目使用无醛热熔EVA封边胶板材封边,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封边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本项目切割、焊接过程中产生少量烟尘,拟在2号生产车间西南角设置焊接间和切割间,切割、焊接工序二次密闭;焊接工位、切割工位上方均设置顶吸集气罩,颗粒物经收集后进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4)本项目设置3个喷粉室,喷粉区进行二次密闭;粉尘经1套旋风除尘+滤筒二级除尘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5)本项目喷粉后烘干采用天然气加热,塑粉在固化过程中受热会挥发出一定量的有机废气,建设单位对固化工序二次封闭,并在烘干隧道进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和排气管路,烘干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后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DA005)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板材开料、钻孔颗粒物经木工布袋吸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2)项目采用无醛热熔EVA封边胶,挥发有机废气量较少,经单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室外无组织排放。(3)本项目生产中切割机下料、焊接过程中产生颗粒物,建设单位设置独立切割焊接间,对二保焊及激光切割工序二次密闭;颗粒物经二次密闭+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4)喷粉颗粒物采用密闭喷粉间二次密闭+集气罩+旋风+返回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返回喷粉间; (5)固化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采用天然气燃烧加热,固化工序二次封闭,并在烘干隧道进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和排气管路,天然气燃烧废气和烘干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设施收集后引入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DA005)排放。 |
| (1)项目采用无醛热熔EVA封边胶,挥发有机废气量较少,经单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室外无组织排放。(2)板材开料、钻孔颗粒物经木工布袋吸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建议拆除现有除尘装置,**一套袋式除尘器。(3)固化工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氧属于淘汰类污染防治技术,建议拆除现有“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 实际建设情况: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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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45 | 0.0008 | 0 | 0 | 0.004 | 0.004 | / |
| 0 | 0.0268 | 0.0374 | 0 | 0 | 0.027 | 0.027 | / |
| 0 | 0.0178 | 0.4446 | 0 | 0 | 0.018 | 0.018 | / |
| 0 | 0.036 | 0.0182 | 0 | 0 | 0.036 | 0.036 | / |
| 1 | 化粪池 | / | 8m3 | / |
| 1 |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排放建议值 | 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为6.1mg/m3~6.7mg/m3、0.0384kg/h~0.0407kg/h,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为20mg/m3~25mg/m3、0.113kg/h~0.153kg/h,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为5mg/m3~7mg/m3、0.02824kg/h~0.0412kg/h,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为4.37mg/m3~5.81mg/m3、0.0239kg/h~0.0328kg/h,满足《**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 | |
| 2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排放建议值 | 单级活性炭吸附箱 | 无组织排放 | |
| 3 | 二次密闭+集气罩+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四)绩效分级指标”中“使用粉末涂料的家具制造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 二次密闭+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3) | 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为5.2mg/m3~6.0mg/m3、7.64×10-3kg/h~9.84×10-3kg/h,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四)绩效分级指标”中“使用粉末涂料的家具制造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 |
| 4 | 集气罩/收尘管+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四)绩效分级指标”中“使用粉末涂料的家具制造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 板材开料、钻孔颗粒物经木工布袋吸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无组织排放 | |
| 5 | 二次密闭+集气罩+旋风除尘+高效滤筒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四)绩效分级指标”中“使用粉末涂料的家具制造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 密闭喷粉间二次密闭+集气罩+旋风+返回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返回喷粉间 | / |
| 1 | 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 | 东、南、北厂界噪声昼间测定值为52~55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 1 | 一般固废暂存间(5m2) | 一般固废暂存间(5m2) | |
| 2 | 危废暂存间(5m2) | 危废暂存间(5m2) |
| 依托现有1#、2#、3#厂房, 依托现有危废间、一般固废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现有1#、2#、3#厂房, 依托现有危废间、一般固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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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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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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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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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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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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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