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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属的**镇冯河村建筑用石料矿位于**镇冯河村水地沟,**面积0.78平方公里(1170亩),服务年限21年,设计生产规模为30万方每年。****公司(抵押人)、****公司**支行(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共同向我局提出**镇冯河村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矿发[2016]69号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抵押合同、贷款合同、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等相关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现予以备案,建议抵押授信金额不高于已缴纳的矿权收益金。
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填写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到我局办理抵押备案解除。该证明只负责对采矿权抵押事实的认定,不对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化及债务人到期能否偿还债务负责。不承担任何由经济纠纷或其他民事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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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