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
你单位委托******服务中心编制的《**县****公司****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县瞻榆镇东关村,厂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2°38′37.013″,北纬44°31′46.156″。厂区东侧为空地,西侧隔空地为公路,南侧为空地,北侧隔道路为空地,最近敏感点为东南侧670m的靠山屯居民。项目主体工程为1处搅拌站场地,辅助工程包括1间办公室、1间实验室,储运工程包括1座沙石料场、3个水泥储罐、1个粉煤灰储罐、1座沉淀池,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占地为临时用地,占地面积为1608m2,用地类型为公用设施用地,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3万m3,配套为**县乡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二期)使用。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上清液用于淋洒施工现场地面及运输道路地面;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移动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设备及车辆清洗废水排入防渗沉淀池内,上清液回用于生产。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砂石料统一堆放,水泥随用随购进,并尽量减少搬运环节,搬运时轻举轻放;开挖时对作业面和土堆适当喷水,开挖的泥土和建筑垃圾及时运走;运输车辆应完好,不应装载过满,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减少沿途抛撒,并及时清扫散落在路面上的泥土和建筑材料,施工道路和场地应定时洒水压尘,运输车辆上路前应喷水冲洗轮胎;应首选使用商品混凝土,因需要必须进行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时,应尽量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不倒;混凝土搅拌应设置在棚内,搅拌时要有喷雾降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设围栏或部分围栏,当风速过大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对堆存的砂粉等建筑材料采取遮盖措施。运营期筒仓粉尘采取设备自带的单机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7%)处理后通过高于地面15m高的排气口(水泥筒仓排气口DA001-DA003、粉煤灰筒仓排气口DA004)排放;搅拌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8%)处理后经高于地面15m的搅拌机主排气孔(DA005)排放;厂区无组织粉尘采取苫布遮盖、洒水抑尘、输送皮带封闭、厂区地面硬化等方式抑尘。粉尘排放标准分别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及避免午休时间施工,避免在同一时间集中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运行动力机械设备的数量,尽可能使动力机械设备比较均匀地使用;施工设备尽量采用先进低噪声设备,定期保养、维护;建筑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在居民区和敏感点附近车速要降至20km/h,并禁止鸣笛;对区域敏感点边界进行植树和建设工棚、挡板、声屏障等建筑物;施工场地应保持道路通畅,控制运输车辆的车速,减少车辆鸣笛。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限值要求。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运输固废的车辆须做到装载适量,加盖遮布,出工地前做好外部清洗,并按规定时段和指定路段行驶;可再利用的废料应进行回收,建筑垃圾采用一般堆存的方法处理,最终运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倾倒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运营期沉淀池泥砂、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均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