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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2025年**蔬菜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街道大康路68号9幢6120A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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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本项目评审流程存在严重的系统性违法违规,评审委员会集体失职,现场监督机制完全失效。评审专家在执行国家强制性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时,对其他投标人均给予扣除,唯独剥夺我司资格,造成“低价低分”的严重逻辑悖论。评审全流程的合法性基础已崩塌,暴露出明显的针对性歧视,这一客观事实证明,本次评审活动已丧失了法定程序应有的公正性、严谨性和独立性。 2.采购代理****集团有限公司以“质疑函落款日期早于开标日期”为由,拒绝受理我司依法提出的质疑,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明确规定,构成非法限制、变相剥夺供应商质疑权的行为。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事项1中投诉人在其应享受价格折扣的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1其他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中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权利的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其他部分核心是属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属于投诉人提起投诉的原因,不属于投诉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对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这一行为,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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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