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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 1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实施〈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 社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 ||
| 较重 | 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 2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证件及财物。 |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不足500元的,或扣押不足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或扣押5名以上不足10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1000元以上的,或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3 | 对违反国家有关****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违反国家有关****学校的,由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换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 |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超过3个月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换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不超过4倍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换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金额4倍以上不超过5倍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换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金额4倍以上不超过5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不足10000元的 | 处4000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10000元以上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含有1项不当聘用标准的、谋取非法利益不足3000元的 | 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含有2项不当聘用标准的、谋取非法利益3000以上不足1000元的 | 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含有3项以上不当聘用标准的、谋取非法利益10000以上的 | 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 6 | 对擅自分立、****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分立、****学校的处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危害后果较大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7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不足10000元的 | 处4000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10000元以上的 | 3.处7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8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 较重 | 危害后果较大的 |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 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9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要求提供工伤认定材料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伪造、变造虚假工伤认定材料,或隐瞒、销毁工伤认定材料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无理抗拒、阻挠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 1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1项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项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3项以上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 ||||||
| 11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12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 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有1次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违法行为的 | 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由其上****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 ||
| 较重 | 有2次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违法行为的 | 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有3次以上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违法行为的 |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3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轻微 | 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证件及财物。 |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不足500元的、扣押不足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不足1000元的、扣押不足10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处以每人1500元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超过1000元的、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处以每人2000元罚款 | ||||||
| 14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安微省人力**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且决定处罚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1项歧视性内容的 | 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1项歧视性内容的 | 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且决定处罚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2项歧视性内容的 | 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2项歧视性内容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决定处罚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3项以上歧视性内容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有违法所得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3项以上歧视性内容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15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不足1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 一般 | 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以上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逾期3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6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及人数不足5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 一般 | 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以上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四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 18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涉及人数不足10人,且未影响劳动者就业或者未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 | 处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者影响劳动者就业5人以上或者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 | 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 19 | 对开展人力**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省人力**市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自应当履职之日起,逾期不足1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自应当履职之日起,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 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自应当履职之日起,逾期3个月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 21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省人力**巿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3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2 | 对违反《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3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3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服务许可证。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涉及人数不足5人的 3. | 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力**服务许可证 | ||||||
| 24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承担赔偿责任 | ||||||
| 2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涂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处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6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严重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承担赔偿责任 | ||||||
| 27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8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逾期不足1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不超过2.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逾期3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査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未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按规定应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足10%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未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按规定应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10%以上不足30%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未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按规定应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30%以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9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 ||
| 严重 | 拒不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一般 | 骗取金额不足10000元 | 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 | ||
| 较重 |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 | 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不超过4倍的罚款 | ||||||
| 严重 | 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上 | 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31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 | ||
| 较重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达到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不超过2.5倍的罚款 | ||||||
| 严重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达到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30%以上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32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査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不足5人,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但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不予处罚;不及时纠正,处不超过15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涉及劳动者不足5人以上不足10人,或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但相当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不足2%的 | 给予警告,处15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 | 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3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金额不足10000元 | 责令退回,并处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 | ||
| 较重 | 金额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 | 责令退回,并处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不超过4倍的罚款 | ||||||
| 严重 | 金额30000元以上 | 责令退回,并处违法所得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34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银行卡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逾期不足1个月不按规定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0以上不超过30000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不按规定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30000以上不超过40000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逾期3个月以上不按规定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40000以上不超过50000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 3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逾期不足3个月不按规定改正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逾期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不按规定改正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
| 36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逾期不足1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不超过2.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逾期3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7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逾期不足1个月的 | 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逾期3个月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 38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安微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微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的 | 处8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以威胁、暴力手段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一般 | 对案件调查影响较小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对案件调查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8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造成案件调查无法进行的 | 处15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一般 | 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8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9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处罚|对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处罚|对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处罚|对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处罚|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对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处罚|对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处罚 | 《**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 | ****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不满3个月的 | 对用人单位处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元以上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8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40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一般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 责令改正,按每人5000元处罚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的 |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 | ||||||
| 41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 |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 | ||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
| 42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取缔 | 严重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 加1一倍罚款,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取缔违法单位 | ||
| 43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1次劳务派遣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且决定处罚的,派遣劳动者不足50人的 | 处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2次劳务派遣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超过4倍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且决定处罚的,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 | 处15000元以上不超过3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3次以上劳务派遣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不超过5倍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且决定处罚的,派遣劳动者100人以上的 |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44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不足50人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0%的 | 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按每人5000元以上不超过6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20%的 | 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按每人65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100人以上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20%以上的 | 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按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4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不足5人,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但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的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但相当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不足2%的 | 责令改正,按每人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 |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46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人数不足5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且低于15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且低于12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1500元以上且低于25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1200元以上且低于16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人数10人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25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16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的罚款 | ||||||
| 47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安微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非法**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非法**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6小时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非法**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7小时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不超过30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48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不足职工总人10%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不足50%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50%以上 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