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农村“五治”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2024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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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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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农村“五治”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2024年1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农村“五治”项目资金,切实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根据《**贵安农村“五治”工作行动方案》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部门牵头、各司其职、多方筹集、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筹措农村“五治”资金。

第三条 按照年度化、清单化、项目化要求,农村“五治”资金以项目建设形式投入使用。重点聚焦农村宜居农房改造、旅居示范、闲置住宅盘活、供水保障、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提升改造、“文明乡风”建设等项目。

二、资金整合方式

第四条 农村“五治”****财政局按照《**贵安农村“五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年初部门预算。

第五条 **市农村“五治”财政资金来源,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需求的测算,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加强市、县两级财政投入,鼓励农户出资或投工投劳,探索引进社会资本,多渠道整合资金。**市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预算农村“五治”资金:

“治厕”资金:实施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改造的奖补标准为2000元/户,实施农村三格式户厕改造的奖补标准为3000元/户,市、县两级按照1:1比例匹配。

第六条 贵**区农村“五治”财政补助资金由贵**区财政承担,补助标准参照**市执行。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区(市、县)农村“五治”总牵头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等工作。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把涉及“五治”工作的相关项目综合打捆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充分考虑入库入统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当地发改部门立项。

第八条 项目批复。项目实行县级批复、市级备案制。各区(市、县)发改部门立项后,县级总牵头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代初步设计)报当地发改部门批复实施。需要编制子方案的,按照部门职责,由县级“五治”工作相应的牵头单位组织编制。方案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各牵头单位和**市农村“五治”****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要求,合理选定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当地统计、发改部门入库入统,确保形成有效投资,为当地固定资产投资作贡献。

第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经项目实施单位自查自验合格,并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申请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各牵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达资金尾款的重要依据,市级验收未通过的,尾款不予下达。市级验收资料包括方案、总结、县级验收意见、工程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相关图片资料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市级各牵头单位根据《**贵安农村“五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子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级下达的绩效指标,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农村“五治”各牵头单位,市级各牵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重点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拨付率、群众满意度等。评价结果报**市农村“五治”****小组,****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下达的重要依据。

四、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实行部分农村“五治”资金市级报账制。项目完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由县、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完善项目竣工报账资料,市级财政根据审核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方、劳务公司、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户等。

第十三条 未列入市级财政报账的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进行拨付,上半年根据项目进度拨付第一批资金,下半年根据上半年工作完成、项目推进、资金使用情况拨付第二批资金,对项目未按时间节点推进、实施效果不好、资金支付率缓慢的区县不予下达第二批资金。市级农村“五治”资金文件下达后,县级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至实际收款方。

五、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配套资金和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农村“五治”各牵头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大督查力度。市、县审计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市级****县政府要适时开展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不断完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约束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村“五治”****小组研究,收回已下达的市级资金。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多次责令整改仍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等程序的;

(四)工程结算手续不完备的;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随意调整项目、资金被挤占或挪用的;

(七)存在其他较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因各重点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九条 将业务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情况纳入“五治”考评,每年实施的农村“五治”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安农村“五治”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筑农领通〔202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市农村“五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6年**市****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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