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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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那考河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7-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屹****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136号2栋2单元3层3号

被投诉人 1 :****中学

地址:**市人民东路230号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玉洞大道33****中心11楼

相关供应商:****酒店****公司

地址:**市**区昆仑大道5****商贸港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第6号楼49号一层铺面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投标《开标一览表》标明的中标产品(采购序号L02),由****生产的“高温热风循环消毒柜(型号 RTP900D)”经查询未在“**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投标《开标一览表》标明的中标产品(采购序号B04),由**康****公司生产的“万能组合消毒柜(型号:YTP800)”经查询未在“**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均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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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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