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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29876X3 | 建设单位法人:孙德权 |
| 宁永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路6号 |
| ******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744-C3744-航空相关设备制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区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路6号 |
| 经度:126.665556 纬度: 45.6100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25 |
| 哈环平审表〔2024〕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5-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29876X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2********29876X3 | 验收监测单位:**汉风****公司 |
| ****0110MAD3MCRM83 | 竣工时间:2025-03-03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1-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迁建) | 实际建设情况:迁建 |
| 本项目开发、使用功能较环评设计相比,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购买******公司工业用地及地上厂房,占地面积13050平方米,建筑面积9126.18平方米,改建危险废物贮存库。年产飞机进气道60套、飞机机身脚蹬16套、飞机综合挂梁10套、导弹发射筒底座部件20套、复材成型模具50套及其它非标机加零部件1200件。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购买******公司工业用地及地上厂房,占地面积13050平方米,建筑面积9126.18平方米,改建危险废物贮存库。年产飞机进气道60套、飞机机身脚蹬16套、飞机综合挂梁10套、导弹发射筒底座部件20套、复材成型模具50套及其它非标机加零部件1200件。 |
| 本项目生产及处置能力较环评设计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碳纤维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工艺是“层叠法+真空袋+热压罐成型工艺”。 2、非标金属结构件生产工艺是:1)下料:将购买回来的金属零部件毛坯通过数控机械加工机床等设备对零部件进行加工、焊接,使工件的各主要表面达到图样规定的形状、尺寸要求。 2)尺寸检验:由检验人员进行零部件的尺寸、形状检验。 3)入库:尺寸检验合格后暂存于车间内的成品及半成品区。 3、成品生产 准备好检验合格的碳纤维复合材料零部件和成品非标金属结构件,准备连接螺栓、铆钉及专用工具,按图纸铆接或螺栓连接各零部件,检查成品的配合度间隙、牢固性,得最终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1、碳纤维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工艺是“层叠法+真空袋+热压罐成型工艺”。 2、非标金属结构件生产工艺是:1)下料:将购买回来的金属零部件毛坯通过数控机械加工机床等设备对零部件进行加工、焊接,使工件的各主要表面达到图样规定的形状、尺寸要求。 2)尺寸检验:由检验人员进行零部件的尺寸、形状检验。 3)入库:尺寸检验合格后暂存于车间内的成品及半成品区。 3、成品生产 准备好检验合格的碳纤维复合材料零部件和成品非标金属结构件,准备连接螺栓、铆钉及专用工具,按图纸铆接或螺栓连接各零部件,检查成品的配合度间隙、牢固性,得最终成品。 |
| 本项目未新增生产产品,但增加1台热压罐,生产采取1用1备方式,增加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产品产能不变,因此不会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同时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及****处理厂进水指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而排入****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何家沟汇入松花江。 本项目运营期焊接烟尘由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经车间加强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固化废气采用的处理方式为“集气罩+活性炭吸附+UV光解一体机+15m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喷漆、烘干废气采用的处理方式为“封闭喷漆房+顶棚安装干式过滤纤维+水帘柜+活性炭吸附+UV光解一体机+15m排气筒(DA002),”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食****设备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的中型标准后经高于楼顶的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12m烟囱(DA003)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辐射采暖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减振、消声、楼体隔声,经过距离衰减,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 本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餐厨垃圾和废油脂按《**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处置。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尘、焊渣集****收购站;****树脂厂内不暂存由厂家直接回收;废边角料、废切削液、废漆渣、废漆桶和废稀释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纤维衬垫、水帘柜定期排放浓水、废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单独收集,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收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及****处理厂进水指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而排入****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何家沟汇入松花江。 本项目运营期焊接烟尘由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经车间加强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固化废气采用的处理方式为“集气罩+活性炭吸附+UV光解一体机+15m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喷漆、烘干废气采用的处理方式为“封闭喷漆房+顶棚安装干式过滤纤维+水帘柜+活性炭吸附+UV光解一体机+15m排气筒(DA002),”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食****设备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的中型标准后经高于楼顶的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12m烟囱(DA003)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辐射采暖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减振、消声、楼体隔声,经过距离衰减,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 本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餐厨垃圾和废油脂按《**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处置。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尘、焊渣集****收购站;****树脂厂内不暂存由厂家直接回收;废边角料、废切削液、废漆渣、废漆桶和废稀释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纤维衬垫、水帘柜定期排放浓水、废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单独收集,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交由**京****公司集中收集处置。 |
| 本项目实际建成环保设施与环评设计环保设施一致,风险防范措施无变化,未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74 | 0.2074 | 0 | 0.074 | 0 | 0.207 | 0.133 | |
| 0.141 | 0.753 | 1.037 | 0.141 | 0 | 0.753 | 0.612 | |
| 0.009 | 0.06 | 0.073 | 0.009 | 0 | 0.06 | 0.05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12 | 0.018 | 0 | 0 | 0.012 | 0.012 | / |
| 0 | 0.024 | 0.489 | 0 | 0 | 0.024 | 0.024 | / |
| 0 | 0.006 | 0.039 | 0 | 0 | 0.006 | 0.006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02 | 0.037 | 0.508 | 0.002 | 0 | 0.037 | 0.035 | / |
| 0.0057 | 0.024 | 1.017 | 0.0057 | 0 | 0.024 | 0.018 | / |
| 0.0002 | 0.003 | 0.169 | 0.0002 | 0 | 0.003 | 0.003 | / |
| 0.0002 | 0.003 | 0.296 | 0.0002 | 0 | 0.003 | 0.003 | / |
| 1 | 废水治理措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处理厂进水指标 | 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处理厂进水指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而排****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何家沟汇入松花江。 | 验收期间:pH日均值为7.3、氨氮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29.0mg/L、COD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363mg/L、BOD5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116mg/L、悬浮物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83mg/L、溶解性总固体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461mg/L、动植物油日均最大排放浓度为0.54mg/L,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处理厂进水指标。 |
| 1 | 焊接烟尘治理措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本项目运营期焊接烟尘由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经车间加强通风后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上风向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185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43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0.029mg/m3、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0.037mg/m3、甲苯未检出、二甲苯未检出,厂界下风向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41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76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0.045mg/m3、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0.058mg/m3、甲苯未检出、二甲苯未检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苯和二甲苯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97mg/m3,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 |
| 2 | 固化废气治理措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 本项目运营期固化废气采用的处理方式为“集气罩+活性炭吸附+UV光解一体机+15m排气筒(DA001)”。 | 验收监测期间,固化工段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3.67mg/m3,出口最大排放速率为2.02×10-2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上风向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185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43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0.029mg/m3、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0.037mg/m3、甲苯未检出、二甲苯未检出,厂界下风向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41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76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0.045mg/m3、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0.058mg/m3、甲苯未检出、二甲苯未检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苯和二甲苯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97mg/m3,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 |
| 3 | 喷漆、烘干废气治理措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 本项目喷漆、烘干废气采用的处理方式为“封闭喷漆房+顶棚安装干式过滤纤维+水帘柜+活性炭吸附+UV光解一体机+15m排气筒(DA002)”。 | 验收监测期间,喷漆房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最大浓度为15.7mg/m3,出口最大排放速率为0.07kg/h,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5.63mg/m3,出口最大排放速率为2.54×10-2kg/h,甲苯最大浓度为1.3mg/m3,出口最大排放速率为5.95×10-3kg/h,二甲苯最大浓度为1.3mg/m3,出口最大排放速率为5.92×10-3kg/h,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上风向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185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43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0.029mg/m3、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0.037mg/m3、甲苯未检出、二甲苯未检出,厂界下风向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41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76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0.045mg/m3、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0.058mg/m3、甲苯未检出、二甲苯未检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苯和二甲苯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97mg/m3,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 |
| 4 | 食堂油烟治理措施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的中型标准 | 本项目产生的食堂油烟,****设备处理后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食堂排放油烟最大浓度为0.79mg/m3,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中型标准。 | |
| 5 | 锅炉烟气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标准(颗粒物浓度≤20mg/m3,SO2浓度≤50mg/m3,NOx浓度≤200mg/m3,林格曼黑度≤1级)限值要求。 | 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经1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锅炉烟囱排放的颗粒物最大浓度为12.5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20mg/m3,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45mg/m3,烟气黑度均<1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 |
| 6 | 辐射采暖废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本项目辐射采暖废气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上风向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185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43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0.029mg/m3、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0.037mg/m3、甲苯未检出、二甲苯未检出,厂界下风向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41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76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0.045mg/m3、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0.058mg/m3、甲苯未检出、二甲苯未检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苯和二甲苯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1 | 噪声治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 | 本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减振、消声、楼体隔声,经过距离衰减。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在51-56dB(A)之间,夜间监测结果在40-45dB(A)之间,北厂界外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满足3类标准。 |
| 1 | 本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餐厨垃圾和废油脂按《**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处置。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尘、焊渣集****收购站;****树脂厂内不暂存由厂家直接回收;废边角料、废切削液、废漆渣、废漆桶和废稀释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纤维衬垫、水帘柜定期排放浓水、废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单独收集,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收集处置。 | 本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餐厨垃圾和废油脂按《**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处置。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尘、焊渣集****收购站;****树脂厂内不暂存由厂家直接回收;废边角料、废切削液、废漆渣、废漆桶和废稀释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纤维衬垫、水帘柜定期排放浓水、废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单独收集,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交由**京****公司集中收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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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