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1月6****公司递交的****骨灰盅(坛)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
质疑事项1:贵司认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主体合法性的根本性质疑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直接违反招标文件强制性规定。
答复1:贵司认为****与****公司的“贸易公司+生产工厂”模式构成“事实联合体”,违反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 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核心要求是“投标主体单一性”,****作为唯一投标报名主体,提交了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独立承担投标及履约责任,****公司仅为其提供货物制造的**方,属于正常的供应链协作关系,并非《政府采购法》意义上“两个以上法人联合投标、共同履约”的联合体形式;标书代写
2. 中标候选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载明“本公司(非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制造商信息仅为说明货物来源及中小企业资质,并未改变单一投标主体的法律性质;
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本办法对采购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未对投标人要求为中小企业制造商。
4.评标委员会已核查****的投标资格,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完整的履约能力,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主体要求,不存在“联合体投标”的违规情形。标书代写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对高价中标结果合理性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质疑
答复2:贵司以自身报价1,149,193.00元与中标金额2,865,240.00元存在差价为由,质疑中标结果合理性,****政府采购评审规则:
1. 政府采购并非“最低价中标”,而是综合评审。本项目评标办法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报价虽高于贵司,但贵公司的报价文件未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公司投标文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贵公司所投产品数量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文件要求数量不一致。
2. 评标委员会已核查中标候选人报价的合理性,其报价涵盖原材料、生产、运输、服务等全部成本,利润水平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恶意高价投标情形,符合《****政府采购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基本原则。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3:评标过程公正性与评审尺度不一致
答复3:****委员会对双方审查尺度存在差异,该主张与事实不符:
1. 评标委员会对贵司报价的澄清要求,系因贵司报价显著低于同行业同类项目平均水平,为核实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风险,贵司提交的**区内同类项目合同等材料仅能证明其过往业绩,无法直接佐证本次报价的成本合理性,****委员会已根据其澄清内容给予认可,审查程序合法合规;
2. 针对****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其投标资格、技术响应、制造商资质等进行全面核查,其投标文件无合规性问题,符合评审标准,不存在“审查缺失”的情形;
3. 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评审标准统一、打分记录完整,不存在“审查尺度差异”的违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公正的要求。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关于质疑请求的答复
1. 驳回“暂停采购活动”的请求:中标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应当暂停采购的法定情形,采购人将按规定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2. 驳回“****委员会重新核查联合体问题”的请求:如前所述,中标候选人不存在联合体投标情形,无需额外澄清;
3. 驳回“全面公开所有投标人评审评分明细表”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仅需向未中标人告知其本人得分及排序,其他投标人得分不属于法定公开范围;
4. 驳回“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采购”的请求:****委员会依法依规评审产生,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无重新采购的法定事由;
三、结论
贵司提出的全部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全部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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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