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州艾益动物药品有限公司动物疫苗研发和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苏州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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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6-01-14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司动物疫苗研发和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司动物疫苗研发和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1-05 21:09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动物疫苗研发和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高新区浒杨**、中外运高新物流东,依托现有厂房,建设动物疫苗研发和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可生产动物冻干微生物活疫苗、动物微生物灭活疫苗、动物亚单位疫苗4900万头份,并进行疫苗研发。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甲醇、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丙酮、甲醛、氯化氢以及动物房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表2、表C.1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限值,N,N-二甲基甲酰胺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中表1限值,动物房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限值,****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6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二氯甲烷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3限值,丙酮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中表2限值,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限值,甲醛、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7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注射水制备浓水、间接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用于冷却塔补充水,纯水制备浓水全部回用于喷淋塔。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动物房冲洗废水等含活性成分生产废水经高温蒸汽灭活预处理后,与研发/质检实验室废水、日常清洁废水、**瓶清洗废水、市政蒸汽直接接触冷凝水、纯蒸汽冷凝水、喷淋塔****处理站预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水、生活污水合并接管至浒东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处理站和生产废水排放监测井出水水质均执行《****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处理站和总排口应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含生物活性危险废物经灭活后方可进入危废贮存库暂存,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贮存库、甲类仓库、综合厂房一、污水处理区、污水管线经过区域、事故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突发性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八)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以质检车间一、综合厂房一、质检车间二、污水站、危废贮存库1#、3#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

生产废水:废水量≤32563/32563吨、化学需氧量≤1.676/0.977吨、悬浮物≤0.641/0.326吨、氨氮≤0.178/0.049吨、总氮≤0.445/0.326吨、总磷≤0.011/0.010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334/0.326吨、总有机碳≤0.401/0.401吨、甲醛≤0.001/0.001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2/0.002吨、动植物油≤0.027/0.027吨。

生活废水:废水量≤6039/6039吨、化学需氧量≤2.053/0.181吨、悬浮物≤1.812/0.060吨、氨氮≤0.197/0.009吨、总氮≤0.271/0.060吨、总磷≤0.026/0.002吨、动植物油≤0.004/0.004吨。

(二)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136吨、二氯甲烷≤0.001吨、甲醇≤0.008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72吨、丙酮≤0.014吨、氨≤0.073吨、硫化氢≤0.017吨。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087吨、二氯甲烷≤0.001吨、丙酮≤0.016吨、氨≤0.02吨、硫化氢≤0.004吨。

(三)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局、苏****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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