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公告标题 |
**省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二期工程和原二期治理未完工程(安保等5垸)-澄清公告 |
||
| 公告类型 |
答疑澄清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6-01-14 |
|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1-30 08:59:00 |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1-30 09:00:00 |
| 答疑澄清截止时间 |
2026-01-14 17:00:00 |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 |
2026-01-14 17:00:00 |
| 变更/澄清说明 |
“变更/答疑说明文件”中涉及评审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因素、业绩类型界定、判断依据等),如牵引指标牵出的业绩定义范围规模、人员要求的专业类型及等级、奖项的描述定义等,应与重新编制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正文”)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答疑文件正文”为准,“答疑文件正文”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和评审唯一支撑。 |
||
| 澄清公告内容 |
**省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二期工程和原二期治理未完工程(安保等5垸)工程咨询澄清公告 [编号:第1号] (招标投标交易编号:****) 一、澄清修改 现对《**省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二期工程和原二期治理未完工程(安保等5垸)工程咨询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交易编号:****)作出澄清修改如下: 1、本项目(标段)招标文件P8页第一章“招标公告”第4.2.7条“联合体的其他要求”第(1)款“联合体牵头人应承担设计管理、造价咨询、创新创优咨询、竣工验收咨询工作;并派驻项目负责人、勘察和设计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修改为“联合体牵头人应承担设计管理、造价咨询、创新创优咨询、竣工验收咨询工作;并派驻项目负责人、勘察和设计咨询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 2、本项目(标段)招标文件P8页第一章“招标公告”第4.2.7条“联合体的其他要求”第(5)款“承担本工程监理工作的所有监理单位应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资质要求”修改为“承担本工程‘工程监理’工作的所有监理单位(不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应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本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及公告为准。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澄清修改文件,按澄清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二、答疑 投标人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对投标人提问的回复如下: 1、问:招标公告中“4.2.7联合体的其他要求”第(5)条“承担本工程监理工作的所有监理单位应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资质要求。” 请问此处的“工程监理资质要求”是否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即承担本工程监理工作的所有监理单位(若联合体投标,则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答:承担本工程“工程监理”工作的所有监理单位(不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应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2、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4.2.7款第(5):承担本工程监理工作的所有监理单位应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资质要求。是否指工程监理只需要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还是工程监理需要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施工监理两个甲级资质请明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4.2.7款第(2):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不超过3家和第(3):单个重点垸的工程监理工作只能由一家监理单位承担,本项目有5个重点垸,一家是否可以承担2个垸请明确。 答:第一问回答同上。第二问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多个重点垸的工程监理工作。 3、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4.3款注(2):类似工程业绩必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可查询(提供截图),否则不予认定。并提供中标通知书(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不提供,但需予以说明)、合同协议书和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是鉴定书请明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4款商务部分评审的业绩规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填写并列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因未如实填写造成异议、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分体系已建立,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都已统计在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分体系。本条款属重复。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