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6年1月1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海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年产水暖配件(卫浴弯管管件、壳体、接头、高脚螺帽等)1200吨项目)

审批
福建-泉州-南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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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水暖配件(卫浴弯管管件、壳体、接头、高脚螺帽等)12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月14日—2026年1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水暖配件(卫浴弯管管件、壳体、接头、高脚螺帽等)12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仑苍镇美宇西三路998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利用自有已建厂房,厂房占地面积约66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拟从事生产水暖配件(卫浴弯管管件、壳体、接头、高脚螺帽等)。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拟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下料、机加工、抛光、喷塑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烘干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表3、表4相关的标准限值;项目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标准限值;鉴于《**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未对燃烧废气烟气黑度进行规定,因此项目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工作时发出的噪声,项目夜间不生产,项目四周厂界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6.4固体废物

项目职工生活垃圾拟集中收集到厂区内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废金属边角料、喷淋塔底泥、废滤芯、废包装袋、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拟集中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并外售给可回收利用部门回用;“滤芯+袋式除尘设施”收集到的粉尘拟集中收集回用于项目喷塑工序;废活性炭拟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水暖配件(卫浴弯管管件、壳体、接头、高脚螺帽等)12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月14日—2026年1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水暖配件(卫浴弯管管件、壳体、接头、高脚螺帽等)12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仑苍镇美宇西三路998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利用自有已建厂房,厂房占地面积约66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拟从事生产水暖配件(卫浴弯管管件、壳体、接头、高脚螺帽等)。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拟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下料、机加工、抛光、喷塑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烘干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表3、表4相关的标准限值;项目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标准限值;鉴于《**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未对燃烧废气烟气黑度进行规定,因此项目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工作时发出的噪声,项目夜间不生产,项目四周厂界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6.4固体废物

项目职工生活垃圾拟集中收集到厂区内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废金属边角料、喷淋塔底泥、废滤芯、废包装袋、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拟集中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并外售给可回收利用部门回用;“滤芯+袋式除尘设施”收集到的粉尘拟集中收集回用于项目喷塑工序;废活性炭拟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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