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1-15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59419
地址:**市**区**大道中898号5栋1601室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1.**区沙堆镇环卫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2.2024年******管理局职工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440705-2024-00566)
3.****小鸟天堂国家湿地公园绿美保护地提升项目(440705-2024-00989)
4.****医院传染病防治楼第二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440705-2024-02853)
5.****医院体外膜肺氧合(ECMO)、肠内营养泵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440705-2024-03062)
三、基本情况
根据2025年政府****工作部署,****公司****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查明“**区沙堆镇环卫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存在将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条件作为评审依据,“2024年******管理局职工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705-2024-00566)”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立行立改,举一反三,落实问题整改,并将整****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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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