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分局办案中心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路18-10号裕丰﹒英伦B1010号
被投诉人:****采购中心
地址:**市厢竹大道63****政府办公大楼1805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分局
地址:**市**区兴东路8号
五、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关于“****分局办案中心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的投诉书。本机关对投诉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符合投诉条件并依法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1.****分局办案中心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的编号:****)第二章采购需求: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第16点:办案区管理系统、第17点:案卷管理模块、第18点:涉案物品管理模块等平台软件涉嫌重复建设,资金经费重复浪费,国家经费**没有用于实处;2、中标供应商:****“响应报价表”中响应的品牌“国盛华兴”,不是部分竞标产品的“制造商”;3、第二章:采购需求“项目需求一览表”第16项“办案区系统”存在排斥性、指向性,违反竞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4、中标供应商:****“实质性要求”条款“▲二、交付期: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并交付使用。”不能响应,无法履约,存在虚假应标;5、中标供应商:****中标报价产品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开展采购活动的事项另案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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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