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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合人社监理告字〔2025〕01号
被告知人:******公司
地址:****市**区宏达路1-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黄
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你公司在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拖欠39名工人262925元工资。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公司收到决定书10****公司在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期间拖欠的39名工人262925元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地址: **县廉东大道198号,联系电话:0779-****239)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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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