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1-15 |
| 文 号: | 荆环**审〔2026〕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公司新增三胺门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507-420822-04-05-513796)位于十里铺镇现有厂区内,项目性质为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在公司车间内新增1条三胺门板生产线,锅炉房新增1台2.5t/h生物质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原有1.0t/h天然气锅炉,其他设备均依托原有项目,项目投产后年新增100万张三胺门板。
项目类别为C2029人造板制造、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安装以及设备拆除过程中施工扬尘、施工生活废水、施工噪声、施工固废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锯边粉尘、生物质锅炉废气、热压废气。锯边粉尘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废气低氮燃烧后经一套多管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热压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加强项目运营期无组织管控措施,散状木质原料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输送锯边工序车间密闭,洒水降尘,定期清扫,落实非正常工况管控。
项目营运期生产工段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甲醛、VOCS执行《关于印发(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表32-4人造板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标准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废气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中限定值1标准限值要求、《关于印发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文件表1-3中锅炉标准限值要求中较严格标准。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文件中涉及颗粒物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表征)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中涉及VOCS相关标准;同时还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要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三十二、人造板制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公司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文件要求的涉颗粒物、VOCs、锅炉企业绩效B级或引领性指标,****公司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具体措施要求详见《报告表》)。
项目要按照《关于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中活性炭使用管理的通知》(荆环〔2024〕61 号)落实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预处理要求、活性炭质量要求、填充量和更换时间要求、废活性炭处理要求以及台账记录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报告表》)。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经三格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设置减震垫、厂房隔声、距离衰等降噪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交相关单位回收处置。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导热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收集依托现有工程已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执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中有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预防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营运期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0.51t/a,氮氧化物0.86t/a,颗粒物0.98t/a,VOCS0.022t/a。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