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5 |
| 名称: | ****(英环责改2号)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 |
| 主题词: | |||
清环英责改〔2026〕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名称:**市英城****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周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ELDWAH2Q
地址:**市英城长迳长腰山大窝厂房A2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12月9日、12月22日、12月24日及12月2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合成树脂瓦生产线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ELDWAH2Q)和周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市英城****厂(个体工商户)是适格的主体,周静为经营者。
证据二:《场地、建筑物租赁合同》。 证明:**市英城****厂(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2月29日租赁厂房作为合成树脂瓦的生产经营场所。
证明三:2025年12月9日和12月22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市英城****厂(个体工商户)现场调查时制作的《****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英城****厂(个体工商户)已建设的合成树脂瓦生产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四:2025年12月24日和12月26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市英城****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静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市英城****厂(个体工商户)擅自建设的合成树脂瓦生产线项目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12月29日,《**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市英城****厂(个体工商户)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厂合成树脂瓦生产线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