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利丰路一期(**区港西地块太赫兹大道)
2.标段名称:利丰路一期(**区港西地块太赫兹大道)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招标文件中人须知前附表中10.6,条款名称: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原编列内容“人需在文件中提供有效****委员会联系澄清,如遇电话无法接通视为人放弃澄清”。现修改为“(1****委员会通过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将需要澄清或说明的内容以澄清函的形式发送给人,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并保持在线状态,****委员会可能发出的澄清函。(2)因人未登录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导致无法及时接收澄清函(远程网上澄清)或未在规****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或说明的,视同人放弃澄清或说明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照对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标书代写
(2)第三章评标办法原内容“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低价排序入围法,****委员会在经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评审通过的入围人中,去除最低报价(有多个最低报价时,同时去除)后,按照人报价由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序,依次对人的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最先****一中标候选人,直至推荐出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其他人的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和技术文件不再进行评审)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现修改为“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低价排序入围法,****委员会在经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评审通过的入围人中,去除最低报价(有多个最低报价时,同时去除)后,按照人报价由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序(报价相等时,系统对报价相等的人进行随机排序),依次对人的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最先****一中标候选人,直至推荐出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其他人的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和技术文件不再进行评审)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标书代写
(3)第三章评标办法3.4 商务文件评审,原内容为“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通过上述评审的入围单位的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现修改为“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标书代写
注: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招标人:****
地址:**市**区三华山路1号2楼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刘工
电话:0553-****817
招标代理机构 :****
地址:**市**区****路41号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刘琴
电话:0553-****113、152****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