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公司: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的要求,我局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三库一平台管理****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数据动态核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目前存在1项不达标情况(详见附件)。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4月12日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政策,对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进行整改。问题整改完毕,将书面整改情况报送我局。整改完成前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公司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特此通知。
附件:1.**爱****公司资质标准核查信息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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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
附件1
| **爱****公司资质标准核查信息汇总表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人员登记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 |
| 1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不符合 |
附件2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二)企业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名单、注册执业人员名单(名单格式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制作);
(四)技术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明或注册证及相应的网上查询截图;
(五)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六)所有人员近一个月****公司社保账号及密码);
(七)企业自有机械设备清单及发票(有技术装备要求的资质);
(八)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本条适用于有厂房要求的资质。
备注:
1.按照《****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2.整改材料提供彩色扫描打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用A4纸胶装成册。
3.整改材料报送至**市**路102号****305室,业务咨询电话:0756-****985。
4.复核部门对整改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需配合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如存在虚假材料情况我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