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师市生态环境局对可克达拉市人饮水厂—纯净水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四个项目拟进行审查公示

审批
新疆-可克达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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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环境局****水厂—纯净水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四个项目拟进行审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5 11:40:5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水厂—纯净水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四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市镇**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204室

邮 编:83521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水厂—纯净水生产线建设项目 64团 **市****公司 **恒泰职业****公司 该项目位于第四师64团,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38'13.902",北纬44°09'37.476"。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1条桶装水生产线、2条瓶装生产线等及其他配套设施,年总产桶装纯净水6万桶、瓶装纯净水350万瓶。项目总投资4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96%。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吹瓶废气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循坏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集中收集后,****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为挥发性有机物0.0193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0999-****544
2 伊******公司塑制品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70团5连 伊******公司 伊犁****公司 2024年12月16日,****环境局印发《关于伊******公司塑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师市环审〔2024〕48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生产规模、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变更,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之规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 变更内容
1.生产规模变更。新增滴灌带生产线5条(变更后共设滴灌带生产线8条)、新增造粒生产线1条(变更后共设造粒生产线3条)、新增注塑管件生产线3条(变更后共设注塑管件生产线3条),项目建成后年总产滴灌带2740吨、水带1560吨。
2.生产工艺变更。原常规滴灌带、水带产品变更为卡扣式滴灌带、卡扣式水带,原滴灌带、水带生产线及新增生产线均配套改造为卡扣式产品生产线(带管件生产功能)。
3.环境保护措施变更。新增滴灌带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新增造粒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新增注塑管件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4.污染物排放总量变更。项目重大变动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挥发性有机物0.845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0999-****544
3 商品玉米、辣椒、葫芦籽烘干项目 64团 **市****公司 ******公司 该项目位于第四师64团,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36'40.01"、北纬44°6'55.93"。项目依托原有厂房进行改造,主要建设内容有**玉米烘干塔1座(设1台12吨/小时生物质热风炉)、烘干车间1座(用于辣椒、葫芦籽烘干,设1台6吨/小时生物质热风炉)、后处理车间1座(设色选机6台、辣椒剪把机12套、除杂机4套、输送机30台等)、粮食筒仓3座、原料库、成品库、晒场、办公生活区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6.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68%。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生物质热风炉产生的废气采用“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双碱法脱硫+低氮燃烧技术”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生产工序、生物质燃料储间等产尘点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颗粒物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合理处置,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市政下水管网排入64****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废料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集中****政府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五)该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0.0024吨/年、二氧化硫0.405吨/年、氮氧化物3.57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0999-****544
4 年产150万支净化滤芯及环保过滤材料生产线项目 经开区**区 ****新****公司 **祥达****公司 该项目位于****开发区**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59'33.767",北纬43°57'47.90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生产车间2座(分别设滤芯骨架挤出生产装置、无纺布加工及组装生产装置)、库房、办公综合楼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4%。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注塑、滤层焊接、组合焊接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4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废料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4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合理处置,不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循坏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下水管网排****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废料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集中****政府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等区域按照重点防渗区建设要求落实防腐防渗措施,严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六)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为挥发性有机物0.121吨/年、颗粒物0.0003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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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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