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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22737K | 建设单位法人:屠营奎 |
| 潘**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园区 |
| ****年综合利用8万吨铝灰渣项目(调整)(先行验收)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园区****现有厂区内 |
| 经度:121.303482 纬度: 30.03112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27 |
| 余环建〔2024〕4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622737K001Q |
| 2025-09-3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000 |
| 918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22737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622737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绿泰检测****公司 |
| ****0211MA2AHPKC6A,913********50004XH,****0400MA1Q3G5P9N | 竣工时间:2025-01-24 |
| 2025-02-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4-20 |
| 2025-12-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n/gongshi/ |
| ****公司的《环评报告书》、专家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内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
| 本项目选址与环评一致。本项目总平图布置发生变化,但均在原厂址内调整,未新增敏感点,企业编制了项目调整分析报告,调整情况均在《****年综合利用8万吨铝灰渣项目(调整)调整分析报告》中进行了说明,根据调整后的预测,本项目无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项目位****园区,由现有收集利用一次铝灰8万吨/年调整为一次铝灰3万吨/年、二次铝灰5万吨/年,采用球磨、熔铝、高温煅烧、反应、压滤、压制等工序,最终形成热回收铝产品1.4万吨/年、液体聚合氯化铝产品 13.2万吨/年、固体聚合氯化铝产品0.3万吨/年铝酸钙粉4万吨/年、高铝熟料3.325万吨/年和环保砖2.285 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建成的生产线为铝回收线和高铝熟料生产线,其余生产线在建,目前具备年综合利用4.3万吨铝灰渣的能力,其中一次铝灰为1万吨,二次铝灰为3.3万吨。同时,生产热回收铝产品4667吨/年,高铝熟料3.325万吨/年。 |
| 企业已建成的生产线为铝回收线和高铝熟料生产线,其余生产线在建,目前具备年综合利用4.3万吨铝灰渣的能力,其中一次铝灰为1万吨,二次铝灰为3.3万吨。同时,生产热回收铝产品4667吨/年,高铝熟料3.325万吨/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确保高度自动化控制水平,采用密闭料仓加自动输送管路系统。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 实际建设情况: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确保高度自动化控制水平。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
| 企业已建成的生产线为铝回收线和高铝熟料生产线,其余生产线在建,目前具备年综合利用4.3万吨铝灰渣的能力,其中一次铝灰为1万吨,二次铝灰为3.3万吨。同时,生产热回收铝产品4667吨/年,高铝熟料3.325万吨/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和喷淋废水经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塔,不外排。压滤****处理站浓盐水直接回用于聚合氯化铝生产。加强废气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346-202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要求。回转窑烟气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的要求。排气筒数量和高度按《环评报告书》要求设置。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对高噪声源设备、车问落实相应的隔音、降噪、减振措施,控制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北侧执行4类标准。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度处置原则,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危险度物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规范地收集、堆放和储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度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危废收运、接收和暂存管理。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按《环评报告书》要求对每一批次进厂的铝灰渣进行即时化验,定时检测废灰、残渣中重金属、氟化物等含量。制定完善的检测化验计划,按《环评报告书》、相关管理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的频次和检测指标开展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检测,确保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及《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中相关要求。若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则再生利用产品仍需按危险度物进行管理。建立各污染源、环保设施、原料和再生利用产品的管理、监测和检测化验台账。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和喷淋度水经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塔,不外排。企业现有聚合氯化铝生产线未建成,因此聚合氯化铝生产工段建成前,该股废水回用于烟气脱硝设备配制脱硝液;企业已建成的生产线为铝回收线和高铝熟料生产线,其余生产线在建,已建成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要求。排气筒数量和高度按《环评报告书》要求设置。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对高噪声源设备、车问落实相应的隔音、降噪、减振措施,控制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北侧执行4类标准。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度处置原则,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危险度物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规范地收集、堆放和储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按《环评报告书》要求对每一批次进厂的铝灰渣进行即时化验,定时检测废灰、残渣中重金属、氟化物等含量。制定完善的检测化验计划,按《环评报告书》、相关管理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的频次和检测指标开展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检测,确保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及《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中相关要求。若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则再生利用产品仍需按危险度物进行管理。建立各污染源、环保设施、原料和再生利用产品的管理、监测和检测化验台账。 |
| 企业已建成的生产线为铝回收线和高铝熟料生产线,其余生产线在建,目前具备年综合利用4.3万吨铝灰渣的能力,其中一次铝灰为1万吨,二次铝灰为3.3万吨。同时,生产热回收铝产品4667吨/年,高铝熟料3.325万吨/年。配套生产线环保措施均配备。****处理站废气由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废水处理工艺调整为涉重废水除重金属+絮凝沉淀+生化处理+RO装置,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调整为1.5t/h。该变化情况在《****年综合利用8万吨铝灰渣项目(调整)调整分析报告》中进行了说明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须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已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并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目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125 | 0.765 | 0.765 | 2.125 | 0 | 0.765 | -1.36 | |
| 1.049 | 0.306 | 0.306 | 1.049 | 0 | 0.306 | -0.743 | |
| 0.105 | 0.0153 | 0.0153 | 0.105 | 0 | 0.015 | -0.0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2.512 | 2.216 | 20.659 | 0.829 | 0 | 3.899 | 1.387 | / |
| 37.657 | 1.333 | 48.59 | 10.961 | 0 | 28.029 | -9.628 | / |
| 24.124 | 3.291 | 24.771 | 9.903 | 0 | 17.512 | -6.612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污水处理站工艺为涉重废水预沉淀+絮凝沉淀+生化处理+RO装置,污水处理站规模调整为1.5t/h(10800t/a) | 该企业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出水回用于生产)中六价铬、汞、砷、镉、铬、铅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出水回用于生产)各指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 | |
| 2 | 生活废水排放口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 4 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磷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DB 33/887-2013 表 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 化粪池 | 生活废水排放口中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最大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 4 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磷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DB 33/887-2013 表 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
| 1 | DA007铝回收线投料、筛分球磨、分离粉尘废气布袋除尘器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中的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投料、筛分球磨、分离粉尘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风量为60000Nm3/h。 | 铝回收线投料、筛分球磨、分离粉尘废气出口(DA007)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中的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2 | DA001铝回收线熔化烟气、冷却废气、保温炉废气、铸锭废气(铝灰一车间)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 熔化烟气、冷却废气、保温炉废气、铸锭废气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碱喷淋”装置处理后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风量为80000Nm3/h。 | 铝回收线熔化烟气、冷却废气、保温炉废气、铸锭废气(铝灰一车间)出口(DA001)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铬、镉、锡、砷、铅、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均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 3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有关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铝回收线熔化烟气、冷却废气、保温炉废气、铸锭废气(铝灰一车间)出口(DA001)中废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有关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 3 | DA004高铝熟料生产线投料粉尘、冷却粉尘、包装废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风量为240000Nm3/h。 | 高铝熟料生产线投料粉尘、冷却粉尘、包装废气出口(DA004)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 |
| 4 | DA002高铝熟料生产线煅烧废气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通知》 | 煅烧烟气收集后经一套“SNCR+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2)排放,风量为30000Nm3/h。 | 高铝熟料生产线煅烧废气出口(DA002)中的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汞、锑、铬、钴、铜、锰、镉、锡、镍、砷、铅、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均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 3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逃逸氨的排放限值满足《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通知》中的相关标准。 | |
| 5 | DA012危废仓库废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车间密闭,控制储存量,采用微负压收集,收集后经酸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风量为50000Nm3/h。 | 危废仓库废气出口(DA012 排气筒)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氨最大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标准 | |
| 6 | DA014污水处理站废气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4)排放,风量为3500Nm3/h。 | 污水处理站废气出口(DA014)氨、硫化氢最大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标准 | |
| 7 | DA013实验室废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3)排放,风量为4500Nm3/h。 | 实验室废气出口(DA013)氯化氢最大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
| 1 | 噪声治理措施 | 企业厂界东侧、南侧和西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 (1)根据项目噪声源特征,在设计和设备采购阶段,已充分选用先进的低噪设备,从声源上降低设备本身噪声; (2)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已布置在厂房中间,减少对厂界噪声的影响。已合理布置风机位置,在设计条件允许情况下,将室外风机布置远离厂界。室外风机已设置减振基础,并安装隔声罩,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已采取消音措施; (3)高噪声设备安装时已采用减振、隔震措施,空压机等设独立机房; (4)已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5)已搞好整个厂区的绿化,营造绿色屏障,既美化环境减轻声污染。 | 本项目东侧、南侧、西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要求,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4 类标准要求。 |
| 1 | 分区防渗 | 已分区防渗 |
| 1 | 环评审批建设1个3450m2的危废仓库1,用于暂存收集的危险废物;1个2400m2的危废仓库2用于贮存自产危废 | 企业进行了调整并于《****年综合利用8万吨铝灰渣项目(调整)调整分析报告》中进行了说明,危废仓库2不再建设,全厂设置1个危废暂存库,位于3号厂房,面积2400m2,用于贮存收集的危险废物和自产危废,危废暂存库划分为2个区域,分别为自产危废暂存区(面积230m2)和原料危废暂存区(面积2170m2)。 |
| 本项目铝回收线依托现有设施进行生产;聚合氯化铝生产线聚合氯化铝成品池和盐酸储罐依托现有;事故应急池依托现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铝回收线依托现有设施进行生产;聚合氯化铝生产线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依托现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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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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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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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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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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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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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