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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公司厂房二装修项目于2024年10月10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编号:****)。2025年11月26日,**欣****公司****机关申请注销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经现场核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规定,现依法对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予以注销。自本公告之日起,上述施工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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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