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智能家用高硼玻璃制品生产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22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经济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552-****070(传真)
地址:****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315****区管委会)
| 项目名称 | 智能家用高硼玻璃制品生产制造项目(重新报批)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长淮卫镇治淮**侧、龙津路东侧 |
| 建设单位 | ******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治淮**侧、龙津路东侧,因项目调整了产品方案,致使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变动,并属于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评。项目主要购置玻璃破碎机、混料机、电熔炉、下料机、封底机、料口机、吹壶机、退火炉等生产设备,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0万只高硼玻璃壶/杯、15000吨高硼硅玻璃保温盒/碗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破碎、配料、混料、物料进仓、熔化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玻璃保鲜盒/碗生产线退火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玻璃壶/杯生产线退火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火焰抛光、切管、燎口、封底、变形、吹壶、截口、压嘴、粘把、保温等工序的天然气燃烧采用纯氧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5-2022)表1中限值要求;退火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项目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5-2022)表3中限值要求;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B.1中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设备冷却废水和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喷淋抑尘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取严执****处理厂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固废 一般固废中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清运;铁质杂物、废反渗透膜、废树脂、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置;玻璃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废物执行《**省实施办法》(2021年9月1日施行)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4.噪声 本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是玻璃破碎机、混料机、电熔炉、压机、下料机、燎口机、封底机、粘把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排放限值要求。 |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 相关部门意见 | ****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 |